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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鸣:没有阳光的阳光法案

发布时间:2025-04-05 17:08:41   来源:四川达州万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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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考课外,还有就是察吏,也就是御史监察制度。

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我们的立法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自己的根本价值追求。二是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独特性质及发展规律,包括它的权力(如侦查、起诉、审判)配置、司法运行程序以及人员素质等。

张鸣:没有阳光的阳光法案

其基本内涵是:各种社会组织的工作、活动都要纳入法治轨道。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和司法裁判权。这样一来,我们可将此政治权力作如下划分,即决策权(立法)、执行权(行政)、裁判权(司法)、监督权(护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分别作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这两个极其重要的决定是紧密相关的,堪称姐妹篇。

今天,也没有任何别的政治力量能够代替它。这一新概念的提出,在理论上丰富和发展了政治权力及法治概念的内容。我也在美国进行过考察,美国以各州划分来考核律师。

一个刚走出校门刚拿到律师证的年轻律师能不能上庭,这确实是要考虑的问题。死刑的适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如果一个特别缺乏刑事诉讼经验的年轻律师去代理,由于经验不足,该提出的问题没有提出来,没有提醒裁判一方,最后判了死刑,这样的后果是无可挽回的。王兆峰:中央准备推进这项改革,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也不是没有一点道理。这里面尤其是公职律师的改革格外引人注目。

英国有分级,有所谓大律师、小律师之分,但这只是英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之间并无隶属关系,也不是律师身份高低的标准,只是人们通常习惯的称谓。我说2010年海南省曾想试点律师出庭等级制度,但制度还未正式出台,即引发巨大争议,然后取消。

张鸣:没有阳光的阳光法案

但这里面还涉及一个问题,是一步到位还是分步骤、分阶段实施?现在我国的律师数量已达到27万,和全部犯罪人口相比,本身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就低,个别高的地方平均也才达到30%左右,只有一些特殊类别的案件比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率会更高一些。大律师(barrister),又叫巴律师、出庭律师。主持人:陈老师,我们还注意到,媒体报道中还提到,您认为律师是这次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您说的这次改革,是主要指律师分级制度的改革还是也包括其他方面的律师制度的改革?另外,受益又是具体指哪些方面呢? 陈卫东:我说的这个律师是这次改革最大的受益者的语境是司法改革这个大背景,并不是说律师是律师分级制度改革最大的受益者,显然媒体在报道的时候没讲清楚。我在广东的会上就讲过,我在考察时,英国的律师专家就告诉我,现在这两种区分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多少年来,事务律师一直在抗争争取他们出庭的权利,现在的司法实践中,事务律师在地区法院的初级法庭是可以出庭的。

正如陈老师刚才讲的,可以更好地促使律师对自己能力自觉的提升。陈卫东:我也讲了,这只是试点。王兆峰:我们现在可以搞试点,一项新的制度可以通过试点,暴露它的缺点、弊端,同时总结它的长处。我认为非常有道理,而且与我们现在很多律师他们所表达的思想是完全吻合的。

王兆峰:其实这既涉及到律师专业化的问题,也涉及到律师主体身份多元化问题。我还提到我们这次改革要设立公职律师,律师干到一定程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要招聘公务员律师,最高可以到很高的行政级别,如果不想干了,还可以回来继续做社会律师,能进能退。

张鸣:没有阳光的阳光法案

据统计,二审案件律师辩护率是可以达到80%左右的,而且委托辩护的比例要高于法律援助的比例。如何协调私权选择与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之间的关系,不仅是学者们需要研究思考的问题,我们律师更应该理性、公允的看待和思考这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谈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现在看来,情况已经大为好转。这样的一种状况既不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特长优势,也没有激发律师的活力。所以,这个问题并不是我最先提出来的。谁来分级?律师行业自己来分,还是司法行政机关来分?还是社会来分?第三点是律师的职业属性问题。如果分级一定要推行,那能不能将来形成复合型模式。

在试点过程中,大家有意见可以提嘛,我们可以看试点的效果如何,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有一些律师反应非常激烈,甚至出现了一些情绪化的过激言论。

就在我参加广东律协组织的这次会议前几天,也就是11月11日,广东律师协会开会也在研究这个话题,在这个会上支持改革意见的甚至占多数。如果这个制度有弊端,如何来减少弊端。

那么,我们现在的分级究竟怎么分,还没有定总之,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是理性化,即政府的规制理性、市场的经济理性以及社会的沟通理性,而有效的信息公开和传播则是实现这三方面理性的基础性条件。

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地公开自己掌握的信息。与其关门决策而引发相关利益攸关者的不满甚至反对,还不如在决策的过程中进行面对面的对话、沟通合作,让不同的利益主体都可以在一个平台上表达、竞争,从此过程中寻求某种各方都能接受的意见,而这也是民主治理的精髓。目前,我们只是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而这很大程度上只是结果的公开、静态的公开。再者,信息公开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紧密相连。

显然,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并没有为该决策利益涉及的各方提供一个可以表达己方观点的平台。这种多元合作关系的培育和维系,既需要理念变革,也需要制度变革和方式变革。

毫无疑问,政府能否真实地提供民众所需要的信息是建立信任关系的关键。相反,民众对于政府所提供的每一项信息都持审视的目光。

究其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在立项之初,当地政府并没有充分公开相关的项目信息(主要是项目的环评信息),从而造成当地民众的心理恐慌。在这起公共事件中,尽管政府的初衷并无恶意(缓解城市交通的拥挤和改善空气质量),但由于采用手段不当,致使社会各方都不满意政府的此项决策。

毕竟,知情权是公民行使表达、参与、监督、选举等诸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履行其市场规制职能,也意味着其要彻底落实信息公开义务。换言之,构建更加透明的政府可能正好是推动结构调整的重要因素。值得强调的是,问责的方式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内部,应该在信息公开和公民参与的基础上形成有效的法律机制与民主参与机制,来启动这种问责的机制。

正因为知识方面的不足,公民无法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最终采取一种极端的方式将政府逼上工程停建的绝境。第三,需要强化责任机制,也就是政治学所讲的问责。

在管理的概念中,管理者是权力的使用主体,被管理者是接受主体,有一种主体和对象之间的命令服从,即单向的管理关系。例如,2013年广东江门反核电燃料项目事件。

很显然,政府采取的工具性的公开信息方式是不符合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的。因此,在政府发布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民众决不是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即政府说什么,他们就信什么。

图说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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